【全国】切换城市 > 您好,欢迎进入河南柠檬兄弟公关!

咨询热线:

400-1166-957

行业动态

诉讼时效计算的起止时间,是否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2-01-01 来源:司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年4月10日申请人仝某某与被申请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XXXX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了申请人任职期间为某年4月10日至某年10月9日,经营方式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押金伍万元整,于承包期满,结清一切手续后,无息退还。申请人在协议签订当日向被申请人交纳5万元押金及2.5万元管理费。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资质中标了某地扶贫道路项目。申请人又于某年12月8日使用被申请人资质中标某地中心小学综合楼、某地小学和某村小学教学楼建筑项目,现上述工程已全部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 承包期押金后期双方协商不成,因此向鹤壁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争议焦点】

1.合同效力问题?

2.是否具备退还押金的条件?

3.诉讼时效计算的起止时间,是否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仝某某返还押金5万元。


二、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用4550元由被申请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交付给申请人仝某某,本委不再退还。


本裁决一裁终局,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结语和建议】

某年4月10日申请人仝某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自愿达成的,但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及(2021)豫XX民初XX号判决书认定“该协议从形式上看是内部承包,但双方协议内容实质上是一种挂靠关系,即被告仝某某借用某某公司资质投标涉案工程......”属于合同无效情形,涉案工程已验收结算完毕,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押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申请人主张的押金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被申请人主张的请求返还押金5万元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依据(2021)豫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经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合作协议书》约定期限届满后,申请人继续借用资质承建的某县某庄中心小学,某某小学等工程,被申请人自2016年5月27日至2018年5月31日分24笔向申请人指定账户转款。虽然协议约定期限届满,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仍继续按照《合作协议书》履行合作事宜。且仲裁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借用资质承建的某县某庄中心小学,某某小学等工程与双方所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是有关系的。双方就合作引发的解决相关工程款争议的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后,2021年7月6日某县人民法院才做出(2021)豫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因此,对被申请人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依法不予采纳。


你觉得这篇文章怎么样?

0 0
标签:

400-1166-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