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草案)》的说明。今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南阳考察时对中医药传承发展、中西医药协调发展作出重要指示,对中医药传承发展又一次全方位“把脉”。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和《中医药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重大疫病防治中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大常委会拟对中医药领域进行立法。
会议现场
建议将实施办法修改为条例
说明指出,“在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将实施办法修改为省中医药条例,这样更能体现出我省中医药事业的特点和优势。我们调研发现20个兄弟省(市)已经出台的大都称之为‘条例’,经与省卫健委、司法厅等部门研究,又征求多方意见,普遍建议采纳这条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中医药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升为国家战略并作出全面安排部署。河南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中医药文化也是中华中医药文化最早最厚重最精粹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推动中医药法在我省贯彻实施,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和长足进步,制定条例十分有必要。
推动中医药和康养相结合
为推动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发展,使健康关口前移,强化“运动是良医、健身是良药”观念,引导人民群众从单纯依靠被动治疗的“治已病”到主动健身的“防未病”转变,条例草案参考《“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规定,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中医医疗、预防、康复、养生保健服务和中医药保护、科研、教育、文化、对外交流、产业发展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推动中医药和康养相结合,条例草案指出“支持中医药服务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鼓励中医医疗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为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康复、保健等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促进体医融合,开展特色中医药养生健身活动”。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在听取意见建议时,有单位提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有利于增加中医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通过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卫生机构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平等待遇,鼓励和促进社会办医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营造良好氛围。对此,条例草案提出:“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关键在于人才。若没有相应的中医人才作为支撑,中医药的发展就只能是无源之水。条例草案提出,“支持职业院校培养中医药技能人才,开展面向社会的中医药类职业培训”。
未取得执业许可证 按非法行医处罚
无证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是否算非法行医?《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条例草案结合相关规定,提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中医诊所备案证》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强化中医药文化传播
为更好地推动中医药文化传播、推进健康中国行动任务落地,使得更多的人科学认识中医药,共同营造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条例草案专门设置“中医药文化传播”一章,提出建立健全以张仲景文化为核心,涵盖洛阳正骨文化、怀药文化、伊尹文化等富有历史底蕴和地域特征的河南中医药文化体系;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和中医药健康理念宣传推广,提高公民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推动中医药文化国际传播。(记者 高利国/文 王正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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