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推动我市消防工作实现部署有力、责任明晰、落地有声,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各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工作要求以及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明确的消防工作责任,按照安顺市行业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及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每季度组织召开会议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协调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负责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把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依据《安顺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安全生产工作评定管理办法》,将消防工作作为各县(区)、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综合考评重要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消防工作。每年向下一级政府和所属部门部署消防工作,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直属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内容,每半年组织1次考评。政府领导定期带队督导检查消防工作,跟踪督导区域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本地消防工作重大事项,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依据《安顺市消火栓建设管理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网格、综合执法等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和工作职责,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四)推动消防安全委员会实体化运行,每季度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对重点消防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研究解决本地区火灾防控工作存在的疑难问题。组织对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下级政府或直属部门进行警示约谈。
(五)按照《安顺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定消防网格员工作激励机制,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每年定期表彰基层“消防能人”。
(六)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电气火灾监控、消防远程监控、消防物联网等技术,将“智慧消防”纳入“云上贵州”大数据及“智慧城市”建设。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老旧小区、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等推广安装简易喷淋、独立感烟报警器等。
(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八)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个县(区)至少建设1个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九)依法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按标准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招聘队员,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十)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救援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加大对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做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保障工作。
(十一)加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领导,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乡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消防主要责任人。建立乡镇(街道办)消防安全办公室,由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安监站、综治办、公安派出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任成员。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同步组织实施。全面启动并完成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加强定期巡查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消防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四)部署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消防安全纳入综合网格管理,组织基层网格员对沿街门店、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家庭作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等逐一开展排查检查以及入户消防宣传教育。
(五)指导村(居)民按照消防安全标准修建自建房,提升自建房消防安全条件。
(六)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或者志愿消防队,以及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七)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第七条 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明确本行业系统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归口管理科室。制定出台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手册,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培育消防安全“明白人”,提高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定期分析评估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形势,部署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和常态化火灾隐患治理工作。加强对所属重点单位的监管,检查工作每半年不少于1次。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常识、逃生技能等纳入本行业系统业务培训内容,指导所属单位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灭火演练。
(五)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系统相关单位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
(六)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相关优待保障政策。
(七)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推送行政审批事项结果。
(八)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除履行《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二)牵头建立应急救援、抢险救灾联合机制,与其他专业救援力量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
(三)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四)督促指导石化企业开展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改造老旧消防设施,加强企业消防力量建设。
(五)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评内容,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六)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除履行《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机关、企事业、团体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社会单位、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纠正消防违法行为。
(二)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抽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三)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
(四)负责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各级各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五)统筹规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管理,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伍、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除履行《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零基预算”管理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消防基础设施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粮食储备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将消防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纳入学生军训内容。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教学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三)科技部门负责支持消防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推动消防安全科技进步。
(四)工业和信息化(能源)部门负责配合指导工业企业和信息化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工业和信息化行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整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指导协调火灾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指导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协调解决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牵头组织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督促整改治理消防安全隐患。配合、参与、指导电力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的指导,组织本地生产企业宣贯学习国家最新标准。
(五)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将“智慧消防”建设与电子政务、智慧城市以及城市信息化大数据系统建设有机融合,统筹数据资源共享交换。
(六)公安部门负责权限内重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消防灭火救援行动中消防车通行、停靠保障和消防灭火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协助查处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七)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养老、儿童收养、流浪救助和殡葬等民政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八)财政(国资)部门负责按照资金预算方案下达项目资金,保障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容。组织或参与授权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开展企业消防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负责督促、指导人力资源市场、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指导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指导、规范、检查、监督合同制消防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
(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地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鼓励将消防安全改造内容纳入棚户区、老旧小区改造范畴。依据《安顺市推进物业服务管理高质量发展十六条工作措施》相关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做好小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引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升级、改造。组织对施工现场违规搭建、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彩钢板房开展常态化治理工作。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单位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
(十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消防等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纳入公路、水运工程等建设工程,并做好监督管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培训考核内容。
(十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业消防安全以及畜禽屠宰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县(区)做好秸秆禁烧,防止种植业火灾。
(十五)水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县(区)做好辖区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建设安装、供水、修理及常态化维护保养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业务监管。
(十六)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商贸服务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以及相关生产、生活型服务业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按规定负责拍卖、典当、二手车交易、机动车报废回收、旧货流通、废旧物资回收等流通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经营、储存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对新兴业态消防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强化行业消防管理措施,引导产业安全发展。
(十七)文体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旅行社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管理,指导重点旅游单位(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置消防设施,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等文化市场主体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建设,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管,负责所承办重大体育赛事的消防安全工作。结合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
(十八)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工作。负责协助火灾事故和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十九)林业部门负责指导各森林经营单位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督促指导开展国有林场、林区、草原等重点区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各相关单位开展重点敏感区域林下及周边可燃物清理工作。在森林火灾防控重点时段,督促指导各森林经营单位加大巡查检查和火源管控力度。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以及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二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严厉打击违反消防安全标准和相关文件要求的虚假、失实广告。严格按照《安顺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负面清单》,对列入负面清单载明的禁设区域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不予登记。加大市场流通领域电气产品的抽样检查频次和力度,加强对电动汽车配件、电动自行车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行为。
(二十一)人民防空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和开发利用时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充分挖掘城市人防地下空间潜力,推动建设停车设施,缓解城市停车资源紧张导致消防车通道占用、堵塞问题。
(二十二)电力监管部门负责电力行业各企业的监管,监督管理城乡供电设施、线路及电气设备的消防安全。督促电网企业开展输配电线路和受(送)电设施消防安全检查。保障重要建筑、场馆、设施、项目以及重大灭火抢险救援工作的消防用电。
(二十三)生态移民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移民、乡村振兴生态宜居移民、自然保护地移民、水库移民和地质灾害移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设施建设监督指导工作。
(二十四)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邮政、快递网点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收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五)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全市宣传工作整体规划。组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开辟专栏,在电视黄金时段、报刊醒目位置等开展消防警示和公益广告宣传。
(二十六)残联负责牵头对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消防安全状况开展排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大消防安全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劳动技能培训内容。
(二十七)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并落实相应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八)银保监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及其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推动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相关业务。
(二十九)气象、地震部门负责及时将重大天气预报预警、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应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建立检查档案,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严格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四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每日开展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在营业或开学期间,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六)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七)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石化企业除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成立工艺应急处置专家小组和工艺处置队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有针对性地储备充足的灭火药剂。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每日开展防火检查巡查,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挪用消防设施以及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五章 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安顺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要求,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定期组织对居民住宅区、农村村寨、沿街门店等进行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提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
(四)对辖区内的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登记造册,落实重点监护,加大消防安全方面的帮扶力度。
(五)按照规定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督促落实站房、人员、装备器材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进微型消防站实体化运作。
(六)组织扑救火灾,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协调处理火灾善后事宜。
(七)完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寨、社区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第六章 责任落实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所属单位,应制定消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和考核奖惩措施,组织开展政务督查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评和各级班子及成员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作为政府消防工作议事机构,应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消防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向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送达工作督办函:
(一)根据阶段性火灾数据分析研判,区域、行业发生火灾频率较高的;
(二)根据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数据分析研判,区域、行业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
(三)上级消防工作部署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明确规定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未落实的;
(四)对重大火灾隐患督改不力或逾期未整改的;
(五)督查过程中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立即整改或处理的;
(六)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部署的消防专项整治行动推进缓慢的;
(七)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被函告对象应当自接到督办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跟踪问效,被函告对象未及时采取措施加强消防工作的,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按程序及时报告市政府。
第二十二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第二十三条 信用惩戒、责任追究、火灾调查等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村居、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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