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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广州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2 来源: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有效组织我市应急管理专家开展工作,实现应急管理工作决策科学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重新修订了《广州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专此通知。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9日

广州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有效组织应急管理专家开展工作,实现应急管理工作决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广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应急管理部门”)确定,为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第三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统筹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咨询、评审、评价、执法检查、应急处置等工作需要使用应急管理专家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专家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应急管理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研究和决定广州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三)组织开展专家入库、培训及出库等日常工作;

(四)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评审、评价、执法检查、应急处置等技术服务工作;

(五)对专家及应急管理专家库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专家库管理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对专家库人数实行指标控制,专家库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专家库人数超过500人的,按照考评等级低者(含从未参与专家服务人员)首先淘汰的原则列出名单,按程序进行解聘。

第七条 专家库按照专业类别分组,入库专家分为非煤矿山和冶金、机械电气、化工与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交通运输、轨道交通、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工业设备(含特种设备)、汛旱风灾害、森林火灾、地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含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科技信息化、综合管理(含安全管理、法律)等专业组(视实际情况可增加或调整组别),每组不超过30人(综合管理、化工与危险化学品不超过60人)。

第八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指定内设机构或者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统称“专家管理机构”)负责专家资格审查、培训、考评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应急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家库实施具体管理的,属政府采购范畴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确定第三方专家管理机构,并依法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采购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

第九条 专家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专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专业类别或业务要求实施分类组别管理,及时更新专家信息,提出专家入库和出库意见,记录专家的工作情况和总结报告;

(二)每年至少1次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汇报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情况,遇到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三)具体协调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四)负责开展专家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

(五)负责对专家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六)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续聘和解聘等具体工作;

(七)负责其他有关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家入库管理

第十条 专家入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始终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始终做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政治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熟悉国家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具有相应(矿山、冶金、机械电气、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化工、水利、消防、气象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且成绩突出的;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高校工作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未取得相应职称的,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5年以上;

(五)年龄在30-70岁,身体健康状况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不在专家库里的人员,因情况紧急,突发事件处置需要,经市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视为专家,事后按规定程序补办入库手续,实行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以自愿参与、征集遴选、择优选聘为原则,按下列程序选聘入库:

(一)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由本人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推荐,公职人员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本人签署及有关单位确认推荐的《广州市应急管理专家资格认定申报表》;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能够说明其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材料;

3.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专家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三)市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复核,并进行面试;

(四)面试完成后,将专家候选人名单、推荐理由及有关材料,按照规定程序经集体审议研定;

(五)经集体审议研定的专家候选人名单,及时在市应急管理部门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届满后且未收到异议情况的,方可向候选专家颁发聘书。

(六)在公示期内,对拟入库专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专家管理机构实名提出。专家管理机构对异议进行核实,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将决定和理由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候选专家本人。

第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对专家管理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为1到4年,任期届满视工作需要和专家的工作情况可连续聘任,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视作解聘。

第四章 专家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信息管理交流平台,实现应急管理专家库信息化管理。

专家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专家业务培训,专家应参与与自身业务内容相符的专家培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提供技术服务:

(一)调查评估处理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涉及专业方面知识,需要专家库成员提供专业技术鉴定意见的;

(二)对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仓储经营、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及改、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等进行安全审查,需要专家提出审查意见的;

(三)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需要专家提供专业审查意见的;

(四)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需要专家提供专业审查意见的;

(五)对烟花爆竹企业经营许可及新、改、扩建的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审查,需要专家提供专业审查意见的;

(六)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开展证前及证后执法检查,需要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意见的;

(七)制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需要专家提供技术服务的;

(八)制定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类规划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专家进行论证的;

(九)开展自然灾害预防与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执法检查、专项治理、项目验收核查等工作,需要专家提供专业意见的;

(十)科技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建设方案、招标文件编制,及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过程,需要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

(十一)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应急救援需要专家提出专业意见的;

(十二)其他需要专家提供服务的情况。

第十五条 在市应急管理专家库选取专家开展工作的,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需选取专家的单位通过市应急管理工作平台专家管理系统提出选取专家申请,列明申请事项及专业类别等内容,随机选取所需专业专家,并按程序进行审核;

(二)专家选取人数应多于申请人数的2-4人,超出人员作为候选备用人员,选取专家的单位应主动保持与相关专家的联系;

(三)参加涉及行政许可评审论证会的专家数量应当为单数,且不得少于3人;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争议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评审论证项目,应当选取5名以上专家。

(四)专家应服从选取专家单位的工作安排,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至少在工作开展前2个工作日告知,突发事件类的除外;

(五)专项任务完成后,参与工作的专家应及时将工作成果交回选取专家的单位;选取专家单位应当对工作成果进行妥善保存,并实行电子化存档,同时对专家工作绩效进行单项评定,反馈至专家管理机构,并对选取的专家参与活动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评审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有权利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或者调阅与专家工作有关的必要资料;

(三)依规获得参与专家服务工作的相关劳动报酬;

(四)对专家库管理部门相关事宜的处理提出申诉;

(五)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服从市应急管理部门或专家管理机构的工作安排;

(二)专家应当对出具的论证意见签名确认,并对论证意见的结论负终身法律责任;

(三)参加相关论证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保守在提供技术服务活动中取得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

(五)不得泄露评审论证的内容、过程或结果等信息;

(六)如遇工作调动或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告知专家管理机构;

(七)如遇突发紧急情况接受专家工作任务的,应按时迅速到达现场提供专家服务。

(八)不得收取安全中介机构或者受检企业任何形式的礼金礼物或专家报酬。

第十八条 其他单位需要从市应急管理部门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的,专家报酬和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即时实施的,经市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若干名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事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一)需要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件救援处置和调查评估的;

(二)需要排除重大风险隐患的;

(三)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检查督导等工作需要临时选取专家参与的;

(四)其他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需要即时处置的。

第二十条 需选取专家的单位或专家管理机构在工作中发现专家库中无符合条件的专家,或符合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或经过三次以上随机抽取仍无法完成专家选取任务的,可以向市级以上的其他部门或者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选取或者指派具备条件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 专家管理机构统一做好年度专家经费预算和采购第三方服务的经费预算(含专家差旅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工作中应当对其表达的意见负责,选用专家的单位对合理可行的意见应予采纳,并落实和体现在相关工作中。

第五章 专家出库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专家管理机构暂停专家工作任务,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应急管理部门,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解除当前工作任务或暂停派遣工作任务的决定,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解除聘任手续:

(一)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二)单项工作考评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

(三)聘任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或以上不接受专家管理机构工作任务的;

(四)聘任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或以上在工作中出现迟到早退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五)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被证实有犯罪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七)开展技术服务过程中或事后,擅自向公众、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透露相关信息或意见的;

(八)发表的意见或结论不符合相关专业领域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

(九)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十)未履行专家义务,情节严重的。

专家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或擅自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商业性接洽的,应立即解除聘任,告知其工作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家因个人原因不能提供技术服务工作的,由本人向专家管理机构提出解聘申请,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解除聘任。

第二十五条 专家管理机构应根据专家的实际工作情况和选用单位的反馈意见,对专家的工作表现予以年度考评,考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评结果经市应急管理部门核准后,告知专家个人,被评为优秀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专家库人数的10%,表现特别优异的,可推荐为广州市应急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候选人。专家考评结果在市应急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专家对其本人年度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考评异议进行复核,并向专家管理机构和专家本人反馈复核结果。

第六章 专家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选取专家(正高级技术职称以下)进行日常技术服务工作的,按以下标准计算劳动报酬(含交通费和餐费等费用):

(一)室内工作的按每工作日800元(税后)计算,当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的,按半个工作日400元(税后)计算;当日工作时间超过4个小时,不足8个小时的,按一个工作日800元(税后)计算;当日工作时间已满8个小时后每增加4个小时,增加劳动报酬400元(税后),每24小时劳动报酬最高不超过2400元(税后)。

(二)室内审查档案工作以件为单位,每4件按一日室内工作计算。

(三)户外工作的按每日1000元(税后)计算,当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的,按半日500元(税后)计算;当日工作时间超过4个小时,不足8个小时的,按一个工作日1000元(税后)计算;当日工作时间已满8个小时后每增加4个小时,增加劳动报酬500元(税后),每24小时劳动报酬最高不超过3000元(税后)。

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以上的人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的,专家费参照《广州市本级专家劳务费定额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经市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在公务人员带领下可以安排专家离开本市出差工作,差旅费由市应急管理部门承担,但不得安排专家赴境外工作,专家有技术职称且具有对应行政职务级别的,差旅费标准按《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级别对应标准执行,没有明确的,按其他人员对应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穗安监规字〔2017〕3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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