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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1-11-11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17年,我市制定实施了《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东府办〔2017〕145号),有效推进博士后人才队伍建设,博士后培养质量不断提升,博士后人才集聚效应逐渐呈现。截至2021年6月,全市累计建成博士后工作平台75个,其中,现有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7家,博士后工作站分站12家,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36家;累计招收博士后人才477人,在站博士后224人。为更好地延续和扩大我市博士后政策优势,持续优化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修订并出台了《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版)》。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

(二)《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

(三)《关于推行企业博士后特约研究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056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

(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73号)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

(七)《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

(八)《关于我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8〕14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及亮点

(一)加大建站资助扶持力度。对新设立的博士后工作平台给予的资助标准,由原来资助流动站和工作站100万元、分站35万元、创新实践基地35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资助120万元、60万元和40万元,并且按招收博士后人员数量拨付建站资助,每招收1名资助20万元,直至最高资助经费拨付到位。

(二)提高进站资助力度。对设站单位新招收博士后人员的进站资助由原来的每年每人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增加对在不同博士后工作平台二次进站的资助,按照规定给予二次进站的设站单位进站资助。

(三)扩大博士后引才范围。聚焦新时代优秀人才的引进培育,抢抓机遇大力引进海外科技人才,鼓励博士后人才在我市自主创业,将符合条件的海外出站博士后、创业型博士后纳入出站资助的扶持范围。

(四)加强设站单位绩效评估。发挥设站单位的人才培养主体作用,制定资助效益评估及奖励方案,加强博士后平台建设的绩效考核评价,并对评估优秀的平台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五)积极营造博士后交流氛围。支持开展多元化的人才交流活动,建立站际交流机制,打造共同提升、共谋发展的博士后文化圈。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在我市辖区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公共实验室、服务于博士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或在莞高校,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单位,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五、适用的博士后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国(境)外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特约研究员等博士后人员。具体如下:

1.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是指在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单位(下称“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2.本办法所称的国(境)外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年以上且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通讯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所在各领域位于《期刊引用报告》JCR二区以上)发表2篇论文的博士后人员。

3.本办法所称的博士后特约研究员(以下简称“特约研究员”)是指因项目或科技成果产业化等需要,通过产学研合作形式继续为出站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出站博士后人员。

六、博士后扶持及服务举措

(一)建站资助。市财政对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站单位,按招收博士后人员数量给予建站经费资助,每招收1名资助20万元。其中,流动站、工作站累计最高资助120万元,分站累计最高资助60万元,创新实践基地累计最高资助40万元。

分站、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单位经批准设立分站、工作站或流动站的,在最高资助限额内,扣除已资助资金后,按每新招收1名博士后20万元标准给予建站经费资助。

(二)进站资助。设站单位新招收博士后人员, 按每人每年20万元,资助期每人不超过2年的标准,由市财政给予设站单位进站资助。在博士后人员分别完成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或年度考核)后按年度拨付,主要用于博士后人员个人生活补助支出。博士后人员在不同博士后工作平台二次进站的,由市财政按照前款规定给予二次进站的设站单位进站资助。

(三)特约研究员资助。特约研究员资助。特约研究员在聘任期内, 由市财政给予聘任单位每年5万元的聘任岗位资助,资助期不超过3年,主要用于生活补贴等支出。

(四)学术交流补助。市财政对在站博士后人员、特约研究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或开展项目学习、做访问学者等短期进修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给予定额补助。活动举办地在国外的补助12000元,活动举办地在国内(含港澳台)的补助6000元,每人每年补助一次,博士后人员累计最多补助2次,特约研究员最多补助3次。

(五)探亲补助。市财政对设站单位从外籍博士和留学博士中招收的、主要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和子女)在国(境)外居住的博士后人员和特约研究员,每人每年给予一次探亲补助,据实报销,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主要用于其本人的交通费支出。博士后人员累计最多补助2次,特约研究员最多补助3次。

(六)出站资助。出站博士后人员和国(境)外博士后研究人员来(留)莞工作或创业的,按每名博士后人员最高50万元标准,市财政给予接收或创办的单位出站资助,分5年拨付,每年最高10万元,主要用于博士后人员的生活补贴。

(七)配套资助。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省级以上重点博士后资助项目,市财政按1:1给予配套资助,具体资助金额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确定。

(八)奖励资助

1.省级以上配套奖励。市财政对获得全国博士后综合评估优秀等次的设站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表彰奖励的设站单位和人员按1:1给予配套奖励。

2.效益评估及奖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资助效益评估及奖励方案,每2年组织一次对享受我市博士后资助的设站单位的效益评估,对评估结果为优秀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加强本博士后平台建设,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每年组织一次对享受我市博士后资助出站博士后人员进行科研成果评估,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博士后人员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评估为优秀的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单位,优先向上级推荐设立工作站。

3.引进博士后人员奖励。对主动为我市设站企业推荐并成功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第三方机构,每推荐成功1名,市财政给予其2万元奖励,每家单位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九)公共实验室启动资助。市财政对经批准建立博士后公共实验室(研究中心)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启动 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平台管理服务、设备仪器购置或租赁、科 研软件购置、试验测试、导师指导等相关工作经费。

(十)服务措施。博士后人员可享受人才入户、子女入学、职称评审、学术交流等人才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举办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提高我市博士后工作管理水平。定期举办高层次人才交流与项目洽谈活动,大力引进博士后人才。举办博士后人员联谊、文化及学术交流和市情考察活动,加强博士后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博士后人员归属感。

七、申请博士后出站资助条件

市财政对出站博士后人员和国(境)外博士后研究人员来(留)莞工作或创业给予出站资助。相应博士后人员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来(留)莞工作的,与接收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人事档案关系在我市(国(境)外人士除外),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

(二)在莞自主创业的,人事档案关系(国(境)外人士除外)在我市,所创办的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企业股份,总额不低于30%,为企业第一大股东。

出站博士后人员和国(境)外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莞工作或创业满一年,接收单位或创办企业方可提出申请。资助期间,出站博士后人员、国(境)外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我市范围内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其所有接收或创办单位相应的出站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八、博士后建站资助的用途

建站资助主要支出范围包括博士后课题相关的仪器设备费、科研软件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差旅、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委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导师及管理费。

九、适用时间问题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补助和奖励的首次申请须在2026年12月31日(含)前提出。2021年1月1日(含,下同)后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相应的进站资助、学术交流资助、探亲资助、配套资助、奖励资助按本办法规定执行,2021年1月1日(不含,下同)以前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相应的进站资助、学术交流资助、探亲资助、配套资助、奖励资助继续按《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东府〔2017〕145号,以下简称“原政策”)标准执行;来(留)莞工作或创业的博士后人员相应的出站资助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已领取过出站资助的,不作差额补偿,以累计最长资助5年为限,剩余资助年限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2021年1月1日(含)以后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建站资助按本办法执行,2020年12月31日(含)以前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建站资助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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